中華民國90年4月24日訂定,91年2月20日修訂
中華民國93年4月6日第4屆第1次服務暨權益維護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第5屆第3次服務暨權益維護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第6屆第3次服務暨權益維護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第6屆第6次服務暨權益維護委員會議修訂
本會為擴大服務食品相關產業之服務功能,依據本會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三條第一項第5目規定訂定本要點
聚集產官學對食品及相關領域學有專精之人力資源,協助本會從事各項業務與活動
一、組織架構:
志工服務團隸屬本會服務委員會,服務團設置團長壹名及副團長若干名,負責各項團務工作之規劃與執行,並定期向服務委員會提出工作報告
二、職掌:
產官學對食品及相關領域學有專精之人力資源,得申請並經推介成為本會志工,協助本會從事各項業務與活動。
(一)流程
(二)流程說明
一、 志工為無給職,且應配合本會相關任務需要提供諮詢服 務,惟執行本會委辦業務得比照本會相關規定支領差旅費,其他有關稿費及出席費等業務費用之支領辦法由團務會議另訂之。
二、 志工協助本會執行委辦業務工作,應熱心全程服務,並提交工作報告。
三、 志工從事服務工作係為義務服務性質,除支領本會相關費用外,志工不得私自向廠商收取任何費用。
四、 志工進行各項義務服務,不得對外宣傳及洩漏其服務廠商之相關重要資訊。
五、 志工若違反義務服務宗旨,經查證屬實者,則由服務委員會召集人檢具佐證資料提交團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取消其志工資格,該志工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為提高諮詢服務品質,視需要辦理志工教育訓練課程,另定期辦理志工交流聯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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