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立目的

    中華民國90年4月24日訂定,91年2月20日修訂
    中華民國93年4月6日第4屆第1次服務暨權益維護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第5屆第3次服務暨權益維護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第6屆第3次服務暨權益維護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第6屆第6次服務暨權益維護委員會議修訂

    壹、依據

    本會為擴大服務食品相關產業之服務功能,依據本會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三條第一項第5目規定訂定本要點

     

    貳、宗旨

    聚集產官學對食品及相關領域學有專精之人力資源,協助本會從事各項業務與活動

     

    參、組織與職掌

    一、組織架構:
    志工服務團隸屬本會服務委員會,服務團設置團長壹名及副團長若干名,負責各項團務工作之規劃與執行,並定期向服務委員會提出工作報告

     

    二、職掌:

    1. 榮譽團長:由本會理事長擔任
    2. 團長:由本會服務委員會遴選推薦適任之志工擔任,並由會內業務人員會報理事長同意後發證,綜理本團一切事務
    3. 副團長:由團長聘任,襄助團長聯繫協調相關單位及人員推動業務
    4. 團長與副團長之任期同服務委員會委員任期

     

    肆、資格

    產官學對食品及相關領域學有專精之人力資源,得申請並經推介成為本會志工,協助本會從事各項業務與活動。

     

    伍、志工之評選程序

    (一)流程

    流程

    (二)流程說明

    1. 提出申請並經推介:凡符合本要點第肆點之資格且具服務熱忱的食品及其相關領域專業人士可填寫本會志工申請表,申請人經由至少一位志工團員擔任推薦入會,並檢附相關文件(仍在食品相關產業任職者需填寫所屬機關同意書)。
    2. 受理:志工申請表由本會會務人員受理報名。
    3. 資格審查:團務會議針對申請書及檢附文件進行審查,申請書資料或檢附文件不齊者則通知補件;符合者則彙總轉呈團長;資格不符合者則予以婉拒。
    4. 發聘:由理事長發予正式志工證書,聘期同服務委員。團長視實際變動之發生,隨時向服務委員會提出志工異動狀態報告。

     

    陸、志工之工作內容

    1. 協助本會辦理消費者服務及教育宣導工作。
    2. 協助本會執行食品相關產業業者之諮詢服務工作。
    3. 配合本會舉辦之各種教育宣導活動,擔任講師或服務人員。
    4. 辦理蒞廠服務工作。
    5. 依責任區至販賣場所,協助發現標示不符合規定之食品。
    6. 有關志工之工作規範由服務暨權益維護委員會另訂定之。(如附件)

     

    柒、權利與義務

    一、 志工為無給職,且應配合本會相關任務需要提供諮詢服 務,惟執行本會委辦業務得比照本會相關規定支領差旅費,其他有關稿費及出席費等業務費用之支領辦法由團務會議另訂之。

    二、 志工協助本會執行委辦業務工作,應熱心全程服務,並提交工作報告。

    三、 志工從事服務工作係為義務服務性質,除支領本會相關費用外,志工不得私自向廠商收取任何費用。

    四、 志工進行各項義務服務,不得對外宣傳及洩漏其服務廠商之相關重要資訊。

    五、 志工若違反義務服務宗旨,經查證屬實者,則由服務委員會召集人檢具佐證資料提交團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取消其志工資格,該志工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捌、教育訓練及技術交流

    為提高諮詢服務品質,視需要辦理志工教育訓練課程,另定期辦理志工交流聯誼活動。

     

    玖、本要點經本會服務暨權益維護委員會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

    食品產業志工服務團申請表

    食品產業志工服務團所屬機關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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