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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政府要求國內外食品業者須擬定「食品安全計畫」業於2016年9月19日開始實施。

    美國政府前於2011年公布之「食品安全現代法」(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FSMA),其中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5年9月17日在美國聯邦公報公布「供人食用產品預防管控準則」要求食品廠商應實施之「食品安全計畫」相關條文細則已定案,自本(2016)年9月19日起,部分國內外食品廠商須建立並執行一食品安全系統,此系統應包括書面之「食品安全計畫」,內容包含:(1)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2)以風險為基礎的預防管控(risk-based preventive control)、(3)供應鏈計劃(supply-chain program)、(4)召回計畫(recall plan)、(5)監控執行預防管控措施之程序(procedures for monito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eventive controls)、(6)矯正行動之程序(corrective action procedures)、(7)查證程序(verification procedures)及(8)建立紀錄保存系統(establish recordkeeping system)。

     

    廠商須具備「食品安全計畫」之實施規模及期程如下:

    1. 微型企業:年營運總額低於1百萬美元(包括販售,以及生產、加工、包裝或庫存食品之總市值),條文公布後3年(即2018年9月18日)開始實施。
    2. 適用「巴氏殺菌乳條例」(Pasteurized Milk Ordinance)規範之企業:條文公布後3年(即2018年9月18日)開始實施。
    3. 小型企業:雇用全職員工人數少於500人,條文公布後2年(即2017年9月18日)開始實施,。
    4. 所有其他企業:條文公布後1年(即2016年9月19日)開始實施。

     

    至於廠商應執行「供應鏈計畫」,另訂定實施日期如下:

    1. 廠商屬小型企業,且其上游供應商不適用供人食用產品預防管控或農產品安全(produce safety)準則:條文公布後2年(即2017年9月18日)開始實施。
    2. 廠商屬小型企業,且其上游供應商適用供人食用產品預防管控或農產品安全準則:條文公布後2年(即2017年9月18日)或在上游供應商被要求遵守該項準則後6個月開始實施,以較遲日期為準。
    3. 廠商非小型或微型企業,且其上游供應商適用供人食用產品預防管控或農產品安全準則:條文公布後18個月(即2017年3月20日)開始實施。

    廠商非小型或微型企業,且其上游供應商適用供人食用產品預防管控或農產品安全準則:在上游供應商被要求遵守該項準則後6個月開始實施。

    *資料來源:美國聯邦公報、美國食品安全現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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